主 旨:因應近來工程材料物價大幅上漲,可能影響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相關參考因應措施,請協助機關注意妥處,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近來鋼筋價格持續大幅上漲,造成部分公共工程無法順利決標,或廠
商得標後因價格波動要求補貼差額,或因無法取得補貼致停工、倒閉
,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之進度及品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以下稱工程會)為解決此問題,已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
局)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水泥及柏油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訂購
交施工廠商使用。
二、工程會已多次就因應營建物價劇烈變動提出參考因應作法,相關函釋
包括:
(一)工程會 97 年 3 月 3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90090 號函略以:
為因應近期工程材料價格持續上漲,避免影響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
,並減少履約爭議,機關辦理工程招標,可將物價指數調整規定納
入契約,或自行購料後提供施工廠商使用。(如附件 1)
(二)工程會 97 年 2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80290 號函略以:
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
價格變動致增加履約成本風險,請機關爾後辦理採購,不論工期是
否長於 1 年,均請將工程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
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且不宜
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
風險負擔。(如附件 2)
(三)工程會 97 年 1 月 28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44640 號函略以:
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避免廠商承擔過大風險,建請將工程材料
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如
附件 3)
(四)工程會 96 年 10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421180 號函略以: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
延長履約期限者,其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之相關釋例包括:工程會 9
0 年 9 月 12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35319 號函釋、95 年 8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07540 號函釋。(如附件 4)
(五)工程會 96 年 3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95000 號函略以:
機關得於招標前視採購案件完成執行之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
約明定物價調整之方式。(如附件 5)
三、機關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或採購效
益參照工程會前述函釋採取適當因應作法,政風機構應予尊重,避免
草率認定有圖利之嫌。
正 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副 本: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直屬各政風機構、本司第三科、本司第四科
附件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3 日
工程企字第 09700090090 號
主 旨:為因應近期工程材料價格持續上漲,避免影響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並減
少履約爭議,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近來工程材料價格持續上漲,造成部分公共工程無法順利決標,或廠
商得標後因價格波動要求補貼差額,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之
進行。行政院張院長於 97 年 2 月 27 日召開之行政院穩定物價工
作小組會議已裁示,為因應工程材料價格上漲,機關辦理工程招標,
可將物價指數調整規定納入契約,或自行購料後提供施工廠商使用。
二、本會業以 96 年 3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95000 號函訂頒物
價指數調整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得就總指數、中分類指數及
個別項目指數漲跌逾 2.5%、5% 及 10%之部分納入契約,辦理物價調
整;97 年 2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80290 號函說明上開
2.5%、5%及 10%之比率,係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參考,
屬行政指導性質,尚無強制機關僅得以上開比率為限,機關可視個案
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96 年 10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421180 號函說明如有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
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由於契約變更須經雙方合意,廠
商如就延期部分之工程請求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機關得參照本
會 96 年 3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95000 號函及 96 年 6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80910 號函辦理。
三、本會於 97 年 1 月 28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44640 號函請各機關
將工程材料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
用;為方便各機關購料,本會也已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
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水泥及柏油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訂購交施
工廠商使用。
四、目前經濟部已設置「營建物料供需協調小組」,以協助業者取得鋼品
、砂石等營建物料料源。各機關應主動瞭解或接獲廠商反映有取得營
建材料困難時,洽該小組協調(聯絡窗口沈科長(02)23252428),
本會亦設有聯絡窗口(吳簡任技正(02)87897713)協助洽購建材事
宜。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
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
型營造業協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
站)
附件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工程企字第 09700080290 號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
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
格變動致增加履約成本風險,本會業以 95 年 8 月 25 日工程企字
第 09500326530 號函,請機關爾後辦理採購,不論工期是否長於 1
年,均請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物價指數調整之
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且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
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
二、本會 96 年 3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95000 號函修訂「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內容,及 96 年 6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80910 號函補充執行方式,載明營建物價總
指數超過 2.5%、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指數超過 5%及個
別項目(例如鋼筋)指數超過 10 %之 3 種物價調整方式,供機關
視需要擇定於契約中。遇有營建物價劇烈變動情形,廠商即可依契約
規定獲得補貼。
三、上開 2.5%、5 %及 10 %之比率,係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
文件參考,屬行政指導性質,尚無強制機關僅得以上開比率為限。機
關可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例如降
低上開比率,以減少雙方風險,提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意願,並可減
少廠商得標後因價格波動無法取得補貼而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
程品質及進度。
四、另本會前以 97 年 1 月 28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44640 號函請各
機關,將工程材料費用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單獨辦理工
程材料招標(例如:水泥、鋼筋、柏油、管材、電纜等);並請臺灣
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已決標 16 項);就柏油及水泥材料部分,本會亦已指定臺灣銀行
採購部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請各機關依前述原則,督促並轉知
所屬配合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件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工程企字第 09700044640 號
主 旨: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避免廠商承擔過大風險,建請將工程材料占工程
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近來工程材料價格持續大幅上漲,造成部分公共工程無法順利決標,
或廠商得標後因價格波動要求補貼差額,或因無法取得補貼致停工、
倒閉,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之進度及品質。
二、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減少上開爭議,並合理分配廠商與機關所承擔
之風險,建請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將工程材料費用占工程
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單獨辦理工程材料招標(例如:預拌混凝
土、鋼筋、瀝青、管材、電纜等),由機關提供材料供工程施工廠商
使用。此種作業模式,過去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
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經濟部水利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等機關亦曾採行,且成效
良好。
三、本會為協助各機關及廠商解決上述爭議,已先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
原中信局)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將於 97 年
1 月 30 日上午開標,屆時如順利決標,該契約將公告於共同供應契
約電子採購系統(http://sucon.pcc.gov.tw/ 商品查詢),供各機
關利用。各機關如有可供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其他工程材料,亦可洽
臺灣銀行辦理招標。
四、上開契約之適用對象為中央政府各機關,適用條件為新辦及流、廢標
後重行招標之工程標案,且鋼筋項目之總預算金額達新台幣 5 千萬
元以上者。符合條件之工程案,招標時扣除由機關供料之鋼筋項目。
至於鋼筋總預算金額未達 5 千萬元或地方政府自行辦理之工程,由
工程主辦機關自行決定是否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惟如不利用該契約
者,得於個案工程契約納入鋼筋個別項目物價指數漲跌幅超過 10%部
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件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工程企字第 09600421180 號
主 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
約期限者,其物價指數調整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
關。
說 明:一、查本會前就工程採購履約期限及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釋例如下:
(一)90 年 9 月 12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35319 號函釋:工期 1
年以上之工程採購,應將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
(二)95 年 8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07540 號函釋:工期未達
1 年之工程採購,得視工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訂定工程
款隨物價指數調整。
(三)95 年 8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26530 號函釋:不論工期
是否長於 1 年,均請各機關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不宜於契約中訂定「
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
二、各機關依上開函示辦理之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
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由於契約變更須經雙方合意(採購契約
要項第 24 點),廠商如就延期部分之工程請求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
款者,機關得參照本會 96 年 3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95000
號函及 96 年 6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80910 號函(皆公開
於本會網站)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
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
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
處(網站)
附件 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9 日
工程企字第 09600095000 號
主 旨:修正本會 95 年 11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60460 號函頒之「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一)款第 6 目及第 7 目內容(如附件)
,請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
格變動致增加履約成本風險,本會業於 95 年 8 月 25 日以工程企
字第 0950032653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機關爾後辦理採購
,不論工期是否長於 1 年,均請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 5 條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
含增加或扣減應給付之契約價金);且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
二、機關得於招標前視採購案件完成執行之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
明定物價調整之方式,惟依特定個別項目或整體物價調整之需求各有
不同,為提供機關訂定物價調整之辦理原則,本會擬訂 3 種參考調
整方式如下:
(一)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1.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區(或臺北市、高雄市)營造工程物
價指數,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2.5%之部分,辦理工程款調整。
2.其計算方式,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
招標文件及契約內明定。
(二)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
品類)指數漲跌幅超過 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1.機關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之預算金額佔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整,機關並
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
爭議。
2.其計算方式,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
招標文件及契約內明定。
3.另機關如就特定中分類項目採此方式辦理物價調整,得於契約中
規定,就非屬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
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或契
約載明之其他指數)漲跌幅超過 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例
如:契約規定就金屬製品類材料以「金屬製品類指數」調整,而
就非屬金屬製品類之其他部分依「營造工程物價不含金屬製品類
總指數」調整)。
(三)依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指數漲跌幅超
過 10 %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1.機關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佔契約總金額 2
0 %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機關並應於招標文
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2.其計算方式,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
招標文件及契約內明定。
3.另機關如就特定個別項目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得於契
約中規定,就非屬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
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或契
約載明之其他指數)漲跌幅超過 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例
如:契約規定就鋼筋材料以「鋼筋指數」調整,而就非屬鋼筋之
其他部分依「營造工程物價不含鋼筋總指數」調整)。
三、前揭 3 種物價調整方式並無適用優先順序,由機關依個別採購特性
擇一或搭配納入契約,例如:契約規定以總指數作為調整依據;或契
約規定就金屬製品類材料以「金屬製品類指數」調整,而就非屬金屬
製品類材料依「營造工程物價不含金屬製品類總指數」調整;或契約
規定就金屬製品類材料以「金屬製品類指數」調整,且就瀝青混凝土
部分以「瀝青混凝土」個別項目指數調整。
四、有關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中分類項目及特定個別項目之營造工程物價
指數,請至該處網站(http://www.dgbas.gov.tw/,政府統計\主計
處統計專區\物價指數\統計表)查詢,或逕向該處洽詢。
五、隨函檢附物價調整方式之參考範例及參考試算表供機關或廠商參酌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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