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告 112 年度受理本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申請暨
審查原則。
依 據: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一、適用範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2 條、第 23 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
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二、申請資格:申請人為都市更新會或申請籌組都市更新會之發起人。
三、申請期限:
(一)受理時間:申請人請於本公告發布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五)下午 5 時 30 分止,檢具公告事項第 6 點之文件向本
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市更新處)提出經費補助之申請。
(二)申請人於公告事項第 5 點之各申請階段時限內提出書面申請後,
因本府預算審查作業程序尚未發布公告致申請人未能於公告申請期
間內提出申請書,得於本年度公告受理期間內受理。
四、申請補助項目及提出申請條件如下:
(一)設立都市更新會:
1.籌組階段。
2.立案階段。
(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1.申請人與受託人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委託
契約。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期滿。
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
五、補助額度及撥款方式如下:
(一)本(112) 年度補助預算總額為新臺幣 1,345 萬 4,000 元。
(二)以申請補助辦理都市更新相關之都市更新規劃費用者為限,補助經
費及申請階段如下:
1.設立都市更新會(補助經費以新臺幣 80 萬元為上限)。
(1)籌組階段:於核准籌組之日起 6 個月內,得申請撥付補助經
費 60% 。
(2)核准立案:於核准設立之日起 1 年內,已核撥籌組階段補助
者,得申請撥付賸餘補助經費 40% 。
(3)申請人得於核准立案之日起 1 年內申請一次請領全額。
2.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補助經費各以新臺幣
250 萬元為上限,且各不得逾申請補助總經費 1/2 )。
(1)第一期款:申請人與受託人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
變換計畫委託契約後 1 年內,得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20% 。
(2)第二期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
1 年內,得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50% 。
(3)第三期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 1 年內
,得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30% 。
(4)申請人得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 1 年內
,申請一次請領全額。
3.更新單元為完整街廓或面積在 3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以不逾核
准補助項目總經費 1/2 為前提,各款補助上限各得提高 20%
。
4.本府補助總額各不得逾申請補助項目總經費 1/2 ,如符合政府
採購法第 4 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5.同一更新單元申請各款補助以核給 1 次為限。申請案之更新單
元範圍內任 1 筆土地曾依本辦法獲准補助者,不再核給相同項
目之補助。
六、申請文件應依公告發布檢附下列文件:
(一)基本應備文件:經費補助申請書(附件 1)、經費補助請款書(附
件 2)、更新單元或籌組範圍書圖、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籌組階
段無須檢附)、都市更新會圖記印模(籌組階段無須檢附)、收支
清單(附件 3)、收據(附件 4)、已辦理事項考核表(附件 5)
、委託書(附件 6)、切結書(附件 7)、支出憑證(統一發票、
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附件 8
)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 9,非公職人員或關
係人無須檢附)。
(二)另依申請項目不同,各應檢附下列文件:
1.設立都市更新會
(1)籌備階段:
甲、都市更新團體同意籌組函。
乙、發起人名冊。
(2)核准立案階段或一次請領:
甲、都市更新會立案核准函。
乙、第三類或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與建物登記謄本。
丙、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清冊(附件 10 )。
丁、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
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均超過二分之一事業計畫同意書。
2.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1)第一期:
甲、委託契約書。
乙、依本府最新公告「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
提列總表」之說明九提供試算後都市更新規劃費用。
(2)第二期:
甲、辦理公開展覽函。
乙、依本府最新公告「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
提列總表」之說明九提供試算後都市更新規劃費用。
(3)第三期或一次請領:
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函。
乙、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或權利變換計畫書(財務計畫章節)
。
(三)申請人檢附之統一發票、收據等合格之原始憑證上所載之金額、給
付品名應與所附之委託契約書一致。提供之支出憑證依稅務法規須
納稅者應依法辦理(如檢附收據者,應依印花稅法黏貼印花稅)。
七、審查程序及通知:
(一)以經費補助申請書(同附件 1)並檢附本公告事項第 6 點之文件
,向本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經費補助之申請,倘查核項目中任一項未
符合(未載明、未確實填寫)者,應先行補正後,再至本市都市更
新處續審;本市都市更新處依收件順序予以編號。
(二)本市都市更新處經書面審查不合格者,得補正者,以函文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並再送件;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補正次
數以二次為限。
(三)申請案經書面審查合格者,其審查結果將以函文通知申請人,申請
人應周知都市更新會全體會員。
八、補助考核事項:
(一)獲准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
補助辦法」辦理督導考核,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 5 月及 11 月函
送督導考核表(附件 11 )至本市更新處,作為補助成果考核及效
益評估之參據。另檢附年度預算規劃表範本(附件 12 )、資產負
債表範本(附件 13 )及收支明細表範本(附件 14 )供申請人參
考。
(二)考核期程如下:
1.申請設立都市更新會補助者,於核准補助後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核定或都市更新會解散前,須持續配合辦理稽考作業。
2.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變換計畫者,依其申請補助之項目,
於核准補助後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須持
續配合辦理稽考作業。
(三)獲准補助之申請案,其都市更新執行進度落後者,受補助者應檢討
落後原因,並提出改善措施函知本府都市發展局(下稱本府都發局
)。未提出改善措施者,經本府都發局通知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
經本府都發局評估都市更新難以執行者,不再核給都市更新後續階
段之補助。
(四)未配合辦理考核作業者,依「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
費補助辦法」第 9 條本府都發局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命其返還
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並得不予核准本辦法所定之補助 1
年至 5 年。
九、其他事項:
(一)申請案倘已接受本府或相關機關(構)都市更新相同補助項目者、
都市更新規劃費用有案,或由主管機關提供經費協助者,其補助金
額應予扣除。
(二)申請案應依辦理完成階段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市都市更新處提
出補助經費申請,核給補助至當年預算總額度額滿為止。
(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會籌備小組
以理事長、發起人為代表,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四)本公告以 10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
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內容為準,後續法規如有修正,將依
其修正後之內容另行發布修正公告,並以最新公告辦理補助作業。
十、附註:「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及申請文
件,請至本市都市更新處網頁「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
十一、張貼處: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告欄。
(四)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公告欄。
(五)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公告欄。
(六)臺北市大同區公所公告欄。
(七)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公告欄。
(八)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公告欄。
(九)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公告欄。
(十)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公告欄。
(十一)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公告欄。
(十二)臺北市松山區公所公告欄。
(十三)臺北市文山區公所公告欄。
(十四)臺北市萬華區公所公告欄。
(十五)臺北市內湖區公所公告欄。
(十六)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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