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 110 年度受理本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
原則。
依 據: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一、適用範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2 條、第 23 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
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二、申請資格:申請人為都市更新會或申請籌組都市更新會之發起人。
三、申請期限:
(一)受理時間:申請人請於本公告發布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0 日(
星期二)下午 5 時 30 分止,檢具公告事項第 6 點之文件向臺
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經費補助之申請
。
(二)申請人於公告事項第 5 點之各申請階段時限內提出書面申請後,
因本府預算審查作業程序尚未發布公告致申請人未能於公告申請期
間內提出申請書,得於本年度公告受理期間內受理。
四、申請補助項目及提出申請條件如下:
(一)設立都市更新會:
1.籌組階段。
2.核准立案。
(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1.申請人與受託人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委託
契約。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期滿。
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
五、補助額度及撥款方式如下:
(一)本(110) 年度補助預算總額為新臺幣 740 萬元。
(二)以申請補助辦理都市更新相關之都市更新規劃費用者為限,補助經
費及申請階段如下:
1.設立都市更新會(補助經費以新臺幣 80 萬元為上限)。
(1)籌組階段:於核准籌組之日起 6 個月內,得申請撥付補助經
費 60% 。
(2)核准立案:於核准設立之日起 1 年內,已核撥籌組階段補助
者,得申請撥付賸餘補助經費 40% 。
(3)申請人得於核准立案之日起 1 年內申請一次請領全額。
2.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補助經費各以新臺幣
250 萬元為上限,且各不得逾申請補助總經費 1/2)。
(1)第一期款:申請人與受託人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
變換計畫委託契約後 1 年內,得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20% 。
(2)第二期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
1 年內,得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50% 。
(3)第三期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 1 年內
,得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30% 。
(4)申請人得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 1 年內
,申請一次請領全額。
3.更新單元為完整街廓或面積在 3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以不逾核
准補助項目總經費 1/2 為前提,各款補助上限各得提高 20%
。
4.本府補助總額各不得逾申請補助項目總經費 1/2 ,如符合政府
採購法第 4 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5.同一更新單元申請各款補助以核給 1 次為限。申請案之更新單
元範圍內任 1 筆土地曾依本辦法獲准補助者,不再核給相同項
目之補助。
六、申請文件應依公告發布檢附下列文件:
(一)應備文件:經費補助申請書(附件 1)、經費補助請款書(附件 2
)、更新單元或籌組範圍書圖、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籌組階段無
須檢附)、都市更新會圖記印模(籌組階段無須檢附)、收支清單
(附件 3)、收據(附件 4)、已辦理事項考核表(附件 5)、委
託書(附件 6)、切結書(附件 7)及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收據
或合格之原始憑證)。
(二)依申請項目應檢附下列文件:
1.設立都市更新會:
(1)第三類或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與建物登記謄本、私有土地及私
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清冊(附件 8)及符合本市都市更新處
規定格式之「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
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
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事業計畫同意書」(申請籌組階段補
助者免檢附)。
(2)除應檢附前項(1) 文件外,申請籌組階段補助者另須檢附都
市更新團體同意籌組函及發起人名冊;申請核准立案補助者另
須檢附都市更新會立案核准函。
2.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1)申請人依補助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申請各項目應檢
附之文件:委託契約書(第一期)、辦理公開展覽函(第二期
)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函及核定計畫書圖
(第三期)。
(2)都市更新規劃費用:申請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
畫經費補助者,應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書上所
載都市更新規劃費用,倘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尚
未報核,應依本府最新公告「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
有關費用提列標準」之說明九提供試算後都市更新規劃費用。
(三)申請人檢附之統一發票、收據等合格之原始憑證上所載之金額、給
付品名應與所附之委託契約書一致。提供之支出憑證依稅務法規須
納稅者應依法辦理(如檢附收據者,應依印花稅法黏貼印花稅)。
七、審查程序及通知:
(一)以經費補助申請書(同附件 1)並檢附本公告事項第 6 點之文件
,向本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經費補助之申請,倘查核項目中任一項未
符合(未載明、未確實填寫)者,應先行補正後,再至本市都市更
新處續審;本市都市更新處依收件順序予以編號。
(二)本市都市更新處經書面審查不合格者;得補正者,以函文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並再送件;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補正次
數以二次為限。
(三)申請案經書面審查合格者,其審查結果將以函文通知申請人,申請
人應周知都市更新會全體會員。
八、補助考核事項:
(一)獲准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
補助辦法」第 8 條規定填列督導考核表(附件 9)並檢附會員大
會會議紀錄或相關進度證明文件,檢附年度預算規劃表範本(附件
10)、資產負債表範本(附件 11)及收支明細表範本(附件 12)
供申請人參考。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 5 月及 11 月函送督導考核表至本市都市更
新處,作為補助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考核期程如下:
1.申請設立都市更新會補助者,於核准補助後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核定或都市更新會解散前,須持續配合辦理稽考作業。
2.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變換計畫者,依其申請補助之項目,
於核准補助後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須持
續配合辦理稽考作業。
(三)獲准補助之申請案,其都市更新執行進度落後者,受補助者應檢討
落後原因,並提出改善措施函知本府都市發展局。未提出改善措施
者,經本府都市發展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經本府都市
發展局評估都市更新難以執行者,不再核給都市更新後續階段之補
助。
(四)未配合辦理考核作業者,依「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
費補助辦法」第 9 條本府都發局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命其返
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並得不予核准本辦法所定之補助 1
年至 5 年。
九、其他事項:
(一)申請案倘已接受本府或相關機關(構)都市更新相同補助項目者、
都市更新規劃費用有案,或由主管機關提供經費協助者,其補助金
額應予扣除。
(二)申請案應依辦理完成階段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市都市更新處提
出補助經費申請,核給補助至當年預算總額度額滿為止。
(三)本公告以 10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
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內容為準,後續法規如有修正,將依
其修正後之內容另行發布修正公告,並以最新公告辦理補助作業。
十、附註:「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及申請文
件,請至本市都市更新處網頁「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
十一、張貼處:
(一)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三)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四)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告欄。
(五)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欄。
(六)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七)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公告欄。
(八)臺北市大同區公所公告欄。
(九)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公告欄。
(十)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公告欄。
(十一)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公告欄。
(十二)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公告欄。
(十三)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公告欄。
(十四)臺北市松山區公所公告欄。
(十五)臺北市文山區公所公告欄。
(十六)臺北市萬華區公所公告欄。
(十七)臺北市內湖區公所公告欄。
(十八)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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