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公開展覽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大安
區金華段二小段 502 地號等 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並
訂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9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一)展覽日期:自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1
6 日止,公開展覽 30 日。
(二)展覽地點:臺北市政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臺北市大安區錦安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一)公聽會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3
0 分。
(二)公聽會地點:本市大安區建南區民活動中心(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三段 134 巷 82 號 2 樓)。
(三)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http://www.uro
.taipei.gov.tw)。
三、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
稱及地址)向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地址:臺北市中正
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9 樓)提出,供審議本案之參考。
四、公聽會旨在廣納並聽取民眾意見,本案召開之公聽會實施者應詳為紀
錄民眾所陳意見並載錄於計畫書內妥予回應說明,俾供本市都市更新
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參考,並應檢附旨揭公辦公聽會之公告張貼照
片及開會當日照片於計畫書附錄。
五、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係由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
提出申請,後續尚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始由本府核定發布實施。
六、本件公開展覽書圖如需抄錄、影印、攝影,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七、張貼處:1.臺北市政府公告欄(不含附件,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2.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3.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公告欄。4.臺北市大安區錦安里辦公處公告欄。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6.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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