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公開展覽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大同
區玉泉段二小段 243 地號等 3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並
訂於民國 103 年 1 月 14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臺北市政府辦
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
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一)展覽日期:自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103 年 1 月 2
3 日止,公開展覽 30 日。
(二)展覽地點:臺北市政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臺北市大同區玉泉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公聽會機關、日期及地點:
(一)公聽會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二)公聽會日期:民國 103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3
0 分。
(三)公聽會地點:本市大同區延平區民活動中心(臺北市大同區保安街
47 之 1 號 3 樓)。
三、公聽會程序:
(一)出席者簽到、核對身分證件或委託書及登記發言。
(二)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三)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四)出席者陳述意見。
(五)詢問及答復。
(六)主持人宣布終結公聽會。
四、受通知人之權利:
(一)受通知人於公聽會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
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受通知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到場人發
問。
(二)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得填具代理人委任書由代理人出席,或得
於公聽會期日前以書面向本府陳述意見(以郵戳為憑)。
(三)受通知人認為主持人於公聽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
,得即時聲明異議。
五、缺席公聽會之處理:如受通知人缺席公聽會,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
視為放棄於公聽會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
六、公聽會程序進行時,出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吸煙或飲食,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靜音。
(二)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三)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
(五)除經主持人許可外,公聽會進行中不得錄音、錄影或照相。
七、公聽會旨在保障相關權利人之陳述意見及程序參與權利,公聽會紀錄
將於公聽會召開二週後上網供民眾閱覽(本市都市更新處網址,http
://www.uro.taipei.gov.tw),後續提交予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
理審議會作為審議之斟酌依據,並於核定處分中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
理由。
八、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9 樓)提出意見,供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參考審議
。
九、本件公開展覽書圖如需抄錄、影印、攝影,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十、張貼處:1.臺北市政府公告欄(不含附件,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2.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3.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公告欄。4.臺北市大同區玉泉里辦公處公告欄。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6.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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