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縣 95 年度補助稻穀、雜糧(高梁、玉米)服務到家運費計畫說明
書 1 份,請貴會(廠)依說明書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縣長施政重點辦理。
二、本府經費拮据運費補助稻穀每公斤以 0.35 元,雜糧每公斤 0.30 元
為原則,若運費招標每公斤超出補助金額時,由貴會自行負擔。
三、民營委託工廠請領稻穀運費,請檢附稻穀收購統計表併入各鄉鎮市農
會辦理,由各該農會彙總開具領款收據及檢附稻穀收購統計表(包含
民營委託工廠)(如附件)、承包合約書向本府辦理請款,俟本府撥
款後再檢據向農會請領。
四、本計畫服務到家運費,由鄉鎮市農會先行墊付,俟收購截止 1 個月
內按「期作別」檢據向本府請款。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本府財政局、本府主計室、本府農業
局
附 件:臺南縣 95 年度補助稻穀、雜糧(高梁、玉米)服務到家運費計畫說明書
一、計畫名稱:95 年度補助稻穀、雜糧(高梁、玉米)服務到家運費計
畫
二、主管機關:臺南縣政府
三、合作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四、經費來源:由縣政府籌措
五、計畫內容:
(一)執行單位:本縣各鄉鎮市農會、民營經收公糧委託工廠
(二)執行人:各鄉鎮市農會總幹事
(三)實施期間: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起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實施地區及對象:縣轄內各鄉鎮市 94 年 2 期及 95 年 1 期計
畫收購之稻農;94 年期玉米及 95 年 1 期高梁契作收購之農戶
。
(五)計畫目的:
1.解決農民勞力不足與運費之負擔。
2.節省農民繳交稻穀、雜糧所耗時間及剩餘人力用於田間生產作業
。
3.加強農民對農會及本府之向心力。
(六)工作步驟與方法:
1.依據縣長施政重點辦理。
2.補助運費計畫標準:
(1)稻穀部分:
以 94 年 2 期及 95 年 1 期計畫收購稻穀,每公頃 1 期
以 1,920 公斤,2 期以 1,440 公斤計算,運費補助每公斤
以 0.35 元為原則,每公頃如未達上述標準以實際收購數量計
算。
(2)雜糧部分:
以 94 年 2 期玉米及 95 年 1 期高梁契作之農戶,高梁、
玉米每公頃以 5,000 公斤計算,運費補助每公斤以 0.30 元
為原則,每公頃如未達上述標準以實際收購數量計算。
3.補助運費核支:
依據各鄉鎮市農會自行按規定招標或比、議價決標每公斤運費乘
以上述之收購數量計算。如稻穀每公斤未達 0.35 元,雜糧每公
斤未達 0.30 元時以實際決標得標金額計算補助。
4.凡符合本計畫收購之農民透過各鄉鎮市農會及民營經收公糧碾米
工廠辦理。
5.本計畫辦理服務到家運費,若有必要由鄉鎮市農會先行墊付,本
府隨即歸墊,俟收購截止 1 個月內按「期作別」檢附領款收據
向本府請款。
6.各鄉鎮市農會請款〔民營工廠請款合併轄內各鄉鎮市農會辦理〕
,檢附領款收據及稻穀收購統計表(農會部分附件一,碾米廠部
分附件二)、雜糧收購統計表(附件三)及運費得標與承包商合
約書各乙份送本府按「期作別」辦理撥款。
7.本府將針對補助經費採不定期抽查,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
用途、或虛報、浮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1 至 5
年。
8.本項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請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六、預定進度:
(一)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核定稻穀、雜糧收購進度辦理
。
(二)運費請款以收購截止 1 個月內辦理。
七、預期成果:
由於本計畫之實施,可節省農民勞力與運費之負擔,解決農村勞力不
足問題,增加農民對農會及政府之向心力,績效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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