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增列公告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名單共計 1 名,如附件。
依 據: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共計 1 名(名單如附件),有效期間自即日起至
100 年 07 月 03 日止。指定專科醫師效期屆滿前三個月,請檢具接
受十二小時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由其認可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
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之證明文件,申
請展延效期。未於限期內完成展延,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二、指定精神專科醫師為每 3 年公告乙次,指定醫師如於有效期間內喪
失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應提供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及第 45 條所定事項。
四、副本抄送本府秘書處,敬請協助刊登公報。
附 件:高雄縣政府增列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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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序號│新增│指定精神專│精神專科│聯絡電話│服務機關│
│ │編號│科醫師姓名│證書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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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 │李東穎 │精專醫字│(07)62│維心診所│
│ │ │ │第 00066│ 3-1829 │ │
│ │ │ │5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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