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臺南縣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轄內公共場地認養要點。
公告事項:一、臺南縣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
勵區內各單位參與公共場地認養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
(二)行道樹,
(三)綠帶。
(四)公有建物附屬開放空間。
三、認養本場地以工業區內各單位為限。
四、工業區內各單位檢附申請書、認養管理計劃書及認養契約等書面向本
中心申請認養,認養期間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後,原認養單位得優先
申請;認養單位之相關權利義務,另以契約訂定之。
五、申請認養案由本中心審核通過後,本中心得提供認養場地相關設施、
建物責料供認養單位保存。
六、認養單位應有權利如下,
(一)認養單位得於認養場地之適當地點設置認養標誌牌,上述標誌牌之
內容、規格及位置須經本中心審核後,始可設置。
(二)認養單位得於優先認養場地舉辦活動。
(三)認養單位得免繳使用保證金·
(四)其他經認養單位與本中心協商同意事項,並以契約訂定之·
七、認養單位應負擔義務如下,
(一)認養場地應負基本維護事項·
(二)認養單位不得限制非認養單位或個人進入場地使用或無故拒絕舉辦
活動。
(三)認養單位除依約履行外,應遵守本中心其他有關公共設施相關法令
規定。
(四)其他經認養單位與本中心協商同意事項,並以契約訂定之。
八、認養單位就認養事項應善盡維護之責,本中心依權責得不定期派員檢
查;如發香現認養單位未善盡維護之責,嚴重毀損設施,本中心將向
認養單位追償,並終止其認養權。
九、認養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核准申請,已校准者應終止認養
契約: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未善盡認養者維護管理責任,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破
壞公物設施之情形。
(四)假借認養,在本場地內對外營業或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款圖利或
募款。但經核准展售者,不在此限。
(五)無故限制非認養單位或個人進入場地使用或拒絕場地申請之情形,
經查證屬實。
(六)如有不當使用之行為,經本中心二次通知但仍無實際改善。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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