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5 年 8 月 3 日工程管字
第 09500292350 號函有關公共工程是否採認大陸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
設備檢驗報告疑義乙案,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工程會 95 年 12 月 15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457520 號函辦理
。
二、查工程會 95 年 8 月 3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292350 號函為確保
工程材料設備備品質,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
設備,在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下,經考量在大
陸試驗之必要性後,就該材料設備得採認行政院備查之「國際實驗室
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ILAC MRA)」之大陸實驗室認證組織(當時
僅有 CNACL 一家,現已改名 CNAS )認可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
備檢驗報告在案(95 年 8 月 9 日府工土字第 0950178388 號函
諒達)。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原則
規定,各機關引用工程會上開函釋,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以免衍生
爭議。故就工程會 95 年 8 月 3 日函釋日期前決標之案件,除契
約另有規定外,不適用上開函釋。
正 本:本縣各鄉鎮公所、本府農業局、本府水利局、本府地政局、本府觀光交通
局、本府建設局、原住民局、環保局、工務局建築工程課、工務局養護工
程課、工務局國宅課、工務局土木課、本府一級機關
副 本:本府秘書室(採購課)、本府秘書室(文書課-請刊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