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府 101 年度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
職教育輔導計畫」行政契約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承辦機構: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
二、辦理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 91 、 97 、 101
及 102 條。
三、辦理事項如契約書全文。
附 件:花蓮縣政府 101 年度「違反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
教育輔導計畫」行政契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辦理「 101
年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以
下稱本計畫)事項,經訂定合約條款如下: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 91 、 97 、 101
及 102 條規定辦理。
二、委託辦理時間: 10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
。
三、本契約強制輔導對象:指應按「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
1、97、101 及 102 條處罰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
少年之人。
四、分工與職責:
(一)甲方職責:
1.擬定細部計畫及課程。
2.開具強制性親職教育裁處書。
3.負責親職教育輔導工作之督導與考核。
4.提供乙方執行本計畫必要之協助。
(二)乙方之職責:
1.執行甲方擬定之計畫及課程。
2.計畫之核銷: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前檢具成果報告及憑證等
資料,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3.計畫成效評估報告:於 102 年 1 月 20 日前函報甲方整體業
務成效評估(需含期末方案評估成效表)報告送府核備。
4.其他經甲方指定應辦事項。
五、乙方所做有關親職教育執行之動態資料於每季陳報甲方,必要時乙方
應依個案狀況,函請甲方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個案評估,評估報告及結
案者名單併送甲方備查。倘有遲延或拒不交付者,甲方得拒絕付款或
追償已支付之費用。
六、乙方對於其服務之個案資料有保密之義務,非專業及必要人員不得調
閱。非經個案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甲方同意不得將之提供第三人或
對外公開。如有洩密情事,致甲方或個案本人受有損失,甲方並得向
乙方求償並依「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社工師法等規定予
以查辦。
七、乙方對拒絕接受親職教育或行蹤不明者,應告知甲方。
八、乙方執行本計畫經費由甲方支付,其辦理內容及付款方式如下:
(一)計畫經費:總計新臺幣 69 萬 8,880 元
(二)辦理服務內容:個案評估會談、評估審查會議、親職教育輔導課程
、親職教育喘息服務、到宅服務工作、成長團體、親子一日遊活動
、親職教育宣導活動及計畫建檔等項目(如 101 年度計畫書)。
(三)付款方式:乙方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前檢具成果報告及支出原
始憑證等資料,辦理核銷撥款。
九、乙方辦理之工作得接受甲方監督、考核,結果認定未盡妥善時,甲方
得隨時函請乙方限期改善。
十、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通知乙方限期交付相關
業務及相關資料予甲方,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經甲方督導、考核結果,限期改善而拒不改善者。
(二)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督導、考核者。
(三)對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四)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五)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者。
(六)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
十一、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增刪之必要時
,應由甲、乙雙方協商後為之,並以書面載明,如因涉及訴訟,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本合約經甲、乙雙方同意後繕製 1 式 2 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
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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