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府 98 年度「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
合約書。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受委託機關: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
二、委託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法第 65 條辦理。
三、委託事項如合約書全文。
附 件:花蓮縣政府 98 年度「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
計畫」行政契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委託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
蓮分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辦理「98 年度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事項(如附件),經雙方
協議訂定合約條款如下: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19 條及第 65 條。
二、委託辦理時間: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本契約強制輔導對象:指應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處罰之父母
、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四、分工與職責:
(一)甲方職責:
1.開具強制性親職教育裁處書。
2.負責親職教育輔導工作之督導與考核。
3.提供乙方執行本計畫必要之協助。
(二)乙方之職責:
1.細部計畫及課程之擬定與執行。
2.計畫之評估:於 99 年 1 月 20 日前函報甲方整體業務成果評
估(需含期末方案評估成效表)送府核備。
3.計畫之核銷:於 98 年 12 月 25 日前檢具成果報告及憑證等資
料,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4.其他經甲方指定應辦事項。
五、乙方所做有關親職教育執行之動態資料於每季陳報甲方,必要時乙方
應依個案狀況,函請甲方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個案評估,評估報告及結
案者名單併送甲方備查。倘有遲延或拒不交付者,甲方得拒絕付款或
追償已支付之費用。
六、乙方對於其服務之個案資料有保密之義務,非專業及必要人員不得調
閱。非經個案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甲方同意不得將之提供第三人或
對外公開。如有洩密情事,致甲方或個案本人受有損失,甲方並得向
乙方求償並依兒童及少年褔利法及社工師法等規定予以查辦。
七、乙方對拒絕接受親職教育或行蹤不明者,應告知甲方。
八、乙方執行本計畫經費由甲方支付,其辦理內容及付款方式如下:
1.計畫經費:總計新臺幣 76 萬 4,306 元
2.辦理內容:個案評估會談、親職教育輔導課程、親職教育喘息服務
、夫妻關係成長團體、婦女成長團體、親子一日遊活動及親職教育
講師研習等項目。
3.付款方式:乙方於 98 年 12 月 25 日前檢具成果報告及支出原始
憑證等資料,辦理核銷撥款。
九、甲方對乙方辦理之工作得接受本府監督、考核,結果認定未盡妥善時
,得隨時函請乙方限期改善。
十、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通知乙方限期交付相關
業務及相關資料予甲方,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經甲方督導、考核結果,限期改善而拒不改善者。
(二)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督導、考核者。
(三)對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四)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五)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者。
(六)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
十一、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增刪之必要時
,應由甲、乙雙方協商後為之,並以書面載明,如因涉及訴訟,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本合約經甲、乙雙方同意後繕製 1 式 2 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
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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