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府辦理 96 年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合約書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受委託單位:國軍花蓮總醫院、社團法人花蓮縣臨床心理師公會。
二、委託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
三、委託事項如合約書全文。
附 件:花蓮縣政府委託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合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實施輔
導教育,玆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為使工作順利推展,對
於雙方所規定之左列權責事項應共同遵守:
一、本合約所稱實施輔導教育對象,係指經檢察、矯正機關提供設籍於本
縣且經認定屬兒童或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
二、甲方應提供乙方有關檢察、矯正機關函(移)送之犯罪行為人相關檔
案資料及知會單,並通知犯罪行為人接受乙方之輔導教育。乙方受理
後應對犯罪行為人評估、規劃並實施至少 12 小時之輔導教育課程。
三、委託經費:犯罪行為人實施之課程共分 2 種,補助標準如下:
(一)團體輔導:以每小時新台幣 600 元計,每次為 2 小時。
(二)個別輔導:以每小時新台幣 1,200 元計,每人每次為 2 小時。
上述經費由乙方於 96 年 12 月 20 日前檢具收據報甲方核撥。
四、犯罪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課程後,由甲方依據乙方函送資料開具接受
輔導教育之證明單。
五、乙方實施之輔導教育情形,應按次記錄存檔,並接受甲方之監督,於
每案結案後乙方應將書面及電子資料送交甲方備查。
六、乙方對於實施輔導教育之犯罪行為人檔案資料、表件及紀錄應予保密
,其保存與流通過程均應以密件處理之。如有洩密情事,致個案本人
或甲方受有損害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七、本委託案相關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應依據內政部訂定「實施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作業規定」辦理。
八、本合約有效期間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至 96 年 12 月 31 日止,
任何一方需終止合約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並依契約規定
結清各項費用。
九、本合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十、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合約所生之爭議,應先以協議方式解決,如協議未
成而訴訟時,並同意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本契約如有變更之需要時,應經雙方協議後以書面方式修正之。
十二、本合約書 1 式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