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所定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3 日起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府社會局辦理。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將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所定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起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府社會局辦理。
二、委任事項如下:
(一)受理急難救助申請事宜。(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
(二)受理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救助申請事宜。(社會救助法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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