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更正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依 據:一 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二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本府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府社五字第09202514800號公告
,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本府權限事項業務,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
局名義執行之公告事項二十二更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關於違反
本法之查察、行政處分及獨立告訴、移送處理等事項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
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
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 。及補列公告事項
二十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關於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
安置等保護措施 (第六十九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