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府委任所屬臺北市商業處辦理本市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及處罰事項
,自 101 年 7 月 10 日起實施。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
三、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
公告事項:一、本府主管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
條例部分業務,自 101 年 7 月 10 日起委任所屬臺北市商業處辦
理。委任辦理事項如下:
(一)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違規營業處
理事項。
(二)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前段、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
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前段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裁處罰鍰及限期
改善事項。
(三)依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
理裁處罰鍰及限期改善事項。
(四)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審查作業程序第三點、第四點辦理電
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審查申請案件受理送件、收取審查費用、駁回
申請、受理複審申請及書面通知申請人有關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營
業機檯審查委員會之審查結果。
二、臺北市商業處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
電話: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轉 6540~4;傳真:02-
2722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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