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昱山環境技術服務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度
花蓮縣重大污染源異味管制計畫」。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二、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昱山環境技術服務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度
花蓮縣重大污染源異味管制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建置重大污染源臭異味基本資料。
(二)執行空氣品質與氣象資料蒐集。
(三)民眾異味感受調查及訪查作業。
(四)執行重大污染源 FTIR 監測(2 日)與異味污染採樣分析。
(五)辦理公私場所污染改善協商會議 1 場次。
(六)協助機關完成 109 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鑑
作業。
(七)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頒訂年度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 4
條辦理。
三、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9 年 12 月 30 日花環空字
第 1090041314 號函與昱山環境技術服務顧問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
辦理(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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