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祥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110 年
度花蓮縣空氣品質淨化區 - 空氣品質監測暨 CEMS 監督查核計畫」委託
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祥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度
花蓮縣空氣品質淨化區 - 空氣品質監測暨 CEMS 監督查核計畫」委
託事項如下:
(一)管理現有及新增空氣品質淨化區之維護工作。
(二)調查本縣公有祼露地、閒置空地及重點道路綠美化實際狀況。
(三)執行本縣空品淨化區之碳匯調查作業至少 10 處,並將調查成果提
報至環保署之網路平台。
(四)  ;人工監測站操作維護:含 3 處人工測站(花蓮縣環保局
測站、宜昌國小站、花蓮市城中保健站),須配合環保署最新公告
方法執行各項檢測分析。
(五)自動監測站操作維護:環保局 2 處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鳳林鎮
環保科技園區鳳林測站及玉里懸浮微粒測站),須配合環保署最新
公告方法執行各項檢測分析,鳳林站需維持數據正常連線環保署。
(六)進行大氣中懸浮微粒 PM10 及 PM2.5 質量濃度監測及成份特性與
污染來源推估。
(七)推動及輔導本縣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計畫,進行 5 家
公共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查核,依公告項目查核。
(八)辦理 1 場次室內植物淨化空氣宣導說明會,宣導如何選擇不同的
室內植物及如何維護管理,以發揮其最大淨化空氣效益。
(九)審查與現場查核已裝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工廠之監測數據正確性並
進行現場輔導作業。
(十)不定期進行長時間電位檢核作業,至少 35 天以上,有效監測時間
達比對時間之 80 %以上,及系統功能查核 18 根次。
(十一)為配合縣政「大口呼吸」及證明花蓮好空氣,本計畫於花蓮具代
表性景點來監測 PM2.5 濃度,並結合低碳旅遊的美景來營造本
縣好空氣。規劃每季監測 7 處景點,共執行 4 季。
(十二)配合縣政「大口呼吸」及證明花蓮好空氣,規劃拍攝宣導影片推
廣花蓮縣優良空氣品質。
(十三)得標廠商決標後 3 個月內提送因應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所
規劃的管制作為計畫書(主要規劃監測本縣移動源細懸浮微粒來
源提出管制作法)。
(十四)協助機關完成民國 110 年環保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比、評
鑑等作業。
(十五)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
(十六)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訂年度
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四條辦理。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9 年 12 月 30 日花環空字
第 1080061296 號函與祥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
(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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