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105 年
度花蓮縣營建工程稽查暨噪音管制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5 年度
花蓮縣營建工程稽查管制計畫」委辦事項如下:
(一)營建工程管制:
1.針對粒狀物排放量前 50 大之營建工地每月至少稽(巡)查 1
次,其餘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納管對象,每 3
個月至少稽查 1 次(車輛覆蓋及污泥(污水)收集設施為查處
重點項目)。
2.配合污染源稽查作業,完成公私場所周界粒狀物排放濃度檢測 8
處次,及使用中動力引擎機具油品含硫量檢測 20 部。
3.鼓勵轄內至少 5 處公私場所認養周邊道路及圍籬綠美化推廣,
依環保署「街道揚塵洗掃作業執行手冊」所定洗掃街設備功能及
操作參數進行洗掃,以提升洗掃成效。
4.維護及更新營建工地基本資料及污染源排放量資料庫。
5.執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業務。
6.應於法規新增修訂公告前辦理營建法令宣導說明會,以營建業主
、承包廠商為對象,以落實「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
法」之推動。年度內如無新增修訂,則應於計畫結束前適時辦理
大宗業主源頭減量、自主管理、圍籬綠美化、「符合管理辦法績
優工程」評鑑及表揚會。
7.針對進行中重大工地進行周界 TSP 採樣檢測作業,作為稽查檢
測之用。
(二)噪音管制:
1.執行本縣噪音量測作業,年度計畫內量測達 100 點次以上。
2.執行環境及交通移動式噪音監測每季 12 點次。
3.辦理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作業:
(1)年度執行噪音車專案稽查 100 輛以上。
(2)年度執行校園專案稽查 100 輛以上。
(3)年度執行區域聯合稽查 100 輛以上。
(4)執行使用中機動車輛通知到檢及攔查複檢。
(5)執行環保署核定本縣使用中移動車輛噪音稽查大執法實施計畫
。
(6)配合警監單位辦理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聯合稽查作業。
(7)高中職以上學校進行教育宣導活動。(依據該年度環保署噪音
考評訂定場次)
4.辦理營建工程噪音管制作業:
(1)配合營建工程管制辦理營建噪音宣導說明。
(2)協助機關執行營建工地噪音主動稽查案件達至少 5 件/月(
依據環保署核定該年度營建工程噪音管制考核項目)。
(3)執行環保署核定年度營建工程噪音管制計畫書項目辦理。
(三)非游離輻射管制:
1.年度執行本縣非游離輻射量測作業達 100 點次以上。
2.依環保署通知非游離輻射清冊,執行量測作業並健入管制系統。
(四)辦理營建工程特性分析調查研究(細懸浮微粒(PM2.5) 管制)。
(五)每月維護及更新機關架設之計畫宣導網頁。
(六)協助機關完成民國 105 年環保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鑑作業。
(七)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訂年度重
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四條辦理。
(八)依計畫內容或法令條文修正時,適時提送計畫書或經機關通知辦理
1 場次宣導說明會。
(九)協助機關辦理噪音及非游離輻射設備檢定及校正作業。
(十)協助機關辦理噪音管制法第 8 條及第 9 條修訂並辦理公告事宜
。
(十一)依環保署 6 年清淨空氣計畫辦理推廣民眾購買電動機車。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4 年 12 月 15 日花環空字
第 1040031359 號函與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
(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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