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辦理「103 年度花蓮縣固
定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執行「103 年度花蓮
縣固定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委辦事項如下:
(一)審查固定污染源空污費申報作業。
(二)配合執行本縣重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及排放量之審查、核發
作業。
(三)協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及重金屬污染管制。
(四)掌握及協助工業區管制工作。
(五)協助異味官能測定作業及異味官能測定室維護及管理 。
1.TAF 認證及文件資料維護。
2.接受轄內列管污染源及民眾陳情案件之異味檢測工作。
(六)針對六項溫室氣體已被公告為「空氣污染物」,協助機關辦理相關
溫室氣體查核驗證作業。
(七)辦理本縣加油站業者之 VOCs 揮發性有機物氣體油氣回收設施氣油
比測試至少 26 站,其檢測數量為每一汽油加油機使用之加油槍數
二分之一以上。
(八)配合本縣地方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特色,協助執行本縣固定污染源廠
址 PM10 及 PM2.5 空氣中細微粒子之監測檢測作業。每項每場各
2 點次,改善前及改善後各檢測 1 次,檢測方式採低流量採樣方
式並符合環保署公告檢測方式規定(NIEA 205.11C)。
(九)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會議前 15 天邀請專家學者辦理
計畫實地監督評核。
(十)協助機關完成民國 103 年環保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鑑作業。
(十一)本計畫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訂年度
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四條辦理。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3 年 1 月 3 日花環空字
第 1020027558 號函與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並
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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