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委託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 年度花蓮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
及查證工作計畫」。
依 據: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止。
二、委託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研究、訓練及防治等相關業務,委託事項如下:
(一)定期執行本縣垃圾掩埋場地下水及場置性地下水等水質採樣檢測。
(二)辦理監測井維護、外觀修繕及異物清除作業。
(三)執行場置性地下水監測井之井中攝影工作。
(四)持續辦理本縣農地及灌溉用水調查工作。
(五)辦理輔導地下儲槽業者定期申報作業,並提供業者諮詢服務。
(六)辦理「底泥品質管理」及「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
等主題法規宣導說明會,以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列管事業之法
規熟悉度。
(七)辦理列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污染改善驗證作業。
(八)管理現有及新增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列管場址之改善工作。
(九)配合辦理各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查證調查等緊急應變作為。
(十)協助本縣環境保護局完成民國 106 年環保署及本縣環境保護局之
各類考核、評比、評鑑等作業。
(十一)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會議前邀請專家學者辦理計畫
實地監督評核。
(十二)針對計畫執行內容有關環境檢測工作,將要求執行單位檢附品保
規劃書,並辦理品保查核。
(十三)其他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仍應依據
環保署頒訂之年度重點工作彙整表及勞務採購契約辦理。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義,請洽本縣環境保護局,地址:花蓮市民權路 123
號,電話:03-8237575 分機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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