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辦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新竹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事
項。
依 據:新竹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
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
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二、本府依法委託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新竹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相
關規定之稽查、取締、處分等工作。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防治科
,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 62 號,電話:(03)5519345 轉 5
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