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 104 年度廢輪
胎回收工作」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4 年 1 月 27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10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 104 年度
廢輪胎回收工作」委辦事項如下:
(一)本縣轄內之廢輪胎回收工作。
(二)本計畫應以專車回收各回收點,回收點須達 200 點以上,且每月
至少須回收 20 點。
(三)廠商除依約執行輪胎回收清運工作外,機關得視需要指定廠商於指
定地點辦理清運之業務。
(四)前述回收工作之回收對象(回收點),皆須有每月回收量之統計;
廠商須將前項統計,依各鄉鎮市所在分別統計製成報表,發文報予
其所在鄉鎮市公所清潔隊。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4 年 1 月 27 日與為○股
份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
三、有關配合事項如有疑義者,請洽本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彭○秀
小姐(電話:03-8237575分機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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