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府原登錄公告之本縣傳統藝術「布農族音樂 pasibutbut (小米豐收歌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規定,重新登錄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
「傳統表演藝術」並廢止原公告之「傳統藝術」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及 108 年
7 月 12 日召開之「花蓮縣文化資產審議會無形文化資產組 108 年度第
1 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105 年 7 月 27 日公告修正之第 3 條、
第 111 條,爰就本府原登錄公告之本縣傳統藝術「布農族音樂
pasibutbut(小米豐收歌)」,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
統表演藝術」,並廢止原公告之「傳統藝術」名稱。
二、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6 日府文資字第 10801
62290A 號。
三、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自本件公告期滿(公告期間為 30 日)
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遞送(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參考訴願法第 14 條及 58 條規定,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
為準,而非投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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