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府原登錄公告之 4 項「傳統藝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工藝」並廢止原公告之「傳統
藝術」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及 108 年
7 月 12 日召開之「花蓮縣文化資產審議會無形文化資產組 108 年度第
1 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105 年 7 月 27 日公告修正之第 3 條、
第 111 條,爰就本府原登錄公告之下列 4 項「傳統藝術」,重新
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工藝」,並廢止原公告之「傳統藝
術」名稱:
(一)布農族男子傳統服飾編織(保存者:施菊花)。
(二)噶瑪蘭香蕉絲編織工藝(保存者:朱阿菊、潘阿玉、嚴玉英、許來
富、潘金英〔歿〕、潘烏吉〔歿)。
(三)賽德克族陶賽(山里)部落傳統編織工藝(保存者:花蓮縣卓溪鄉
山里社區發展協會)。
(四)賽德克族傳統籐編工藝(保存者:花蓮縣卓溪鄉山里社區發展協會
)。
二、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6 日府文資字第 10801
62210A 號。
三、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自本件公告期滿(公告期間為 30 日)
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遞送(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參考訴願法第 14 條及 58 條規定,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
為準,而非投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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