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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桃園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文資字第 103032363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4 年 第 3 期 57-60 頁
相關法條: B0000005
要  旨:
桃園市政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2  項公告自 103.12.25  起,原
轄內 65 處「歷史建築」名稱內容有鄉鎮村者去除鄉鎮村,其地址及所在
地號有鄉鎮市者改為所屬行政區

主    旨:本市改制後原轄內 65 處「歷史建築」名稱內容有鄉鎮村者去除鄉鎮村,
          其地址及所在地號有鄉鎮市者改為所屬行政區,自公告日施行。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2  項及「桃園市 103  年度第 5  次文化資產(
          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一、原「歷史建築」名稱內容有鄉鎮村者去除鄉鎮村,其地址及所在地號
              有鄉鎮市者改為所屬行政區。
          二、本市 65 處「歷史建築」詳後附一覽表。
          三、本公告溯及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