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111 年臺東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競選廣告物設置地點一覽表及管
理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臺東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3 項。
三、訂定內容:
(一)本公告所稱競選廣告物,指各級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或候選人為建
立團體、個人形象,獲取認同、爭取選票之標語、看板、旗幟、布
條或其他廣告物。
(二)屬依建築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應申請核准設置之
競選廣告物者,仍依其規定辦理,違者仍由其主管機關處理。
(三)自 111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111 年 11 月 26 日投票當日止,
政黨及任何人得於登記立案之競選辦事處及政黨辦公處所中心點左
右二側各 30 公尺建築線內側範圍內及本公告附件(臺東縣地方公
職人員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廣告物設置地點一覽表及使用管理規則
含禁止地點)列載得使用地點(道路或處所)懸掛、繫掛、張掛、
插置,放置競選廣告物;惟仍不得有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之情
事。
(四)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本公告附件(臺東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競選
活動期間廣告物設置地點一覽表及使用管理規則含禁止地點)未列
載得使用之道路(含人行道、分隔島)、橫跨路(街、巷)間,鐵
路平交道、橋樑(含陸、天橋)、交通號誌設施、叉路口路角二側
延伸 10 公尺範圍內、地下道出入口、騎樓、公園內(含矮樹叢)
、公車站牌、候車亭、變電箱、電信設備箱、建築物、梁柱、牆籬
、各級學校內與其出入口、各級政府機關內與其出入口、醫療院所
出入口、火車站出入口、已公告定為投開票所周圍 30 公尺內等等
之公共設施、處所及其用地懸掛、繫掛、張掛插置、放置競選廣告
物。
(五)政黨及任何人懸掛、繫掛、張掛、插置、放置競選廣告物,不得有
釘定、黏貼、膠帶綑紮固定之情事,且不得有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
秩序之情事。
(六)政黨及任何人懸掛、繫掛、張掛、插置、放置競選廣告物之期間,
應自行或派專人有效巡查管理,如有傾斜、破損、脫落等情形,應
即予拆除或更新,避免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之情形,造成環境
污染;且如因設置或管理不善,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或致公物受損者
,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七)政黨及任何人懸掛、繫掛、張掛、插置、放置之競選廣告物應於投
票日後 7 日內清除。
(八)政黨及任何人設置、懸(繫)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如有違反前
揭第(三)至第(七)款規定者,各轄屬鄉(鎮、市)公所或權管
機關得通知所屬政黨、候選人及設置人清除或視為一般廢棄物,依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逕予清除
四、本公告未規定,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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