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府自 111 年 1 月 24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查證工作」,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規定辦理。
二、本年度委託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工作如下: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正 本: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澎湖縣政府行政處(刊登縣府公報)、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防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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