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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九條之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全○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專用下水道系統區
域內水污染查證業務。
二、委託查證對象為前項工業區區域內依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之事業,進行
下列不涉及水質採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拍照及攝影。
三、本公告生效期間自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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