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縣各鄉鎮市一般廢棄物一律採焚化處理,另垃圾衛生掩埋場委託所
屬鄉鎮市公所負責營運管理,溯自 93 年 7 月 14 日起生效。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本縣后里、烏日二座資源回收廠均已完工運轉,一般廢棄物日處理量
達 1250 公噸,足資處理本縣垃圾所需,因應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
四項規定,公告本縣一般廢棄物一律採焚化處理,並應請各鄉鎮市公
所清運至指定所屬服務區資產回收廠處理。
二、垃圾衛生掩埋廠部份,鑑於掩埋廠土地、產權,目前多屬鄉 (鎮、市
) 公所,若由本府接管營運或調度、仍有交接、人力及經費籌編等問
題,在相關法律修正前,委託各所屬鄉鎮市公所負責營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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