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告本市市定古蹟「阿里山鐵路北門驛」地址。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阿里山鐵路北門驛」業經本府於民國 87 年 4 月 30 日八七府民
禮字第 31251 號公告為市定古蹟。
二、原公告地址為「嘉義市共和路 482 號」,修正地址為「嘉義市共和
路 428 號」。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修正。
四、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一個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56、5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嘉義市政府,地址:嘉義
市中山路 199 號),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
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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