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告本市市定古蹟「嘉義營林俱樂部」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辦理公告。
公告事項:一、「嘉義營林俱樂部」業經本府於民國 87 年 4 月 30 日八七府民禮
字第 31251 號公告為市定古蹟。
二、原公告名稱為「嘉義營林俱樂部(阿里山林場招待所)」,修正名稱
為「嘉義營林俱樂部」。
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辦
理公告。
四、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一個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56、5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嘉義市政府,地址:嘉義
市中山路 199 號),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
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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