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告市定古蹟「原嘉義神社暨附屬館所」名稱及範圍。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原嘉義神社附屬館所」業經本府於民國 87 年 10 月 15 日八七府
民禮字第 79468 號公告為市定古蹟。
二、原公告名稱為「原嘉義神社附屬館所」,修正名稱為「原嘉義神社暨
附屬館所」。
三、原公告範圍為「齋館、社務所、休憩所、手水舍、祭器庫、參道」,
修正公告範圍為「第一代神社遺跡、齋館、社務所、休憩所、手水舍
、祭器庫、參道」。
四、修正公告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修正公告理由:
1.具備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日本神道信仰之證物。
2.具備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
3.具備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日本小型神社之建築
式樣、具時代營造特色。
4.具備稀少性,不易再現者;第一代已毀,遺跡不可再顯。
5.具備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2、3、4、5 款指定修正,第 4 條辦理公告。
五、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一個月。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56、5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嘉義市政府,地址:嘉義
市中山路 199 號),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
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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