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指定本縣○○市「日新醫院」為縣定古蹟。
依 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3、4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名稱:「日新醫院」。
二、種類:其他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
三、位置:嘉義縣○○市○○路 25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及面積:日新醫院(詳附圖)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嘉義縣○○市○○段 17 地號內部份土地,面積
281 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日新醫院為朴子第一代西醫師涂爐於 1936 年(昭和 1
1 年)所建。涂爐醫師 1916 年(大正 5 年)入日本官立岡山醫
學專門學校就讀,1920 年(大正 9 年)獲醫學士學位後,1921
年(大正 10 年)回臺於朴子街行醫。行醫期間對貧苦家庭不收分
文,因此受人景仰。日新醫院為具有內院之診所兼住家,室內空間
一樓洋式,二樓為和室,和洋兼具之組合甚為特殊,經本縣文化資
產審議委員決議,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之「具歷史、
文化、藝術價值」及「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基準,因此指定為
縣定古蹟。
(二)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
2.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4 款。
3.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4 條。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7 日府授文資字第 104
0045752 號。
七、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56、58 條及行政程序法 9
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嘉義縣政府,地址:嘉義縣
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
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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