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支付預付款事宜之統一處理原則,請 查照並
轉知所屬。
說 明:一、機關辦理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有關支付預付款事宜,回
歸採購契約、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關規定,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
實際需要訂定(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 30% 為原
則),除特殊個案及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免報府核定。
二、本府 89 年 2 月 8 日府工三字第 8900698600 號函、89 年 4
月 27 日府工三字第 8903039700 號函一併廢止。
三、本案函文業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
採購業務資訊網/ 採購事務/ 採購法令// 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可
逕上網下載參酌。
正 本: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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