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訂定底價時機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本府 92 年 8 月 28 日以府工三字第 09221090100 號函示底價訂
定之明確期程,宜於開標、議價或比價前一至二日內訂定,係基於核
定底價除應依圖說、規範、契約外,尚應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機關
歷史決標資料編列,並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規定之保密原則;
是以,底價不宜太早核定,以避免底價核定時間距離開標(議比價)
日過久而有底價偏離市場行情及增加保密執行之壓力等情形。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 年 8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3353
40 號函示略以:「底價訂定時機,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第 2 項及
其施行細則第 54 條已有規定,... 應由機關依本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決定」辦理;本府依規定並考量上開因素另訂上
開底價訂定時機原則,惟機關仍得依招標方式及底價核定作業程序需
要,酌予調整,尚非拘泥於上開文字不得調動。
三、另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者(含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擇評選優勝廠商後辦理
議價),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3 項規定,應於議價前
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後再訂定底價,不得未經參考該議價廠商報價
或估價單即先行訂定底價。
四、本函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 )之採購
業務資訊網/ 採購事務/ 採購法規/ 本府採購法規/ 採購相關解釋函
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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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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