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聯合開發用地所有人參與聯合開發,先行提供土地供大眾捷運系統
施工使用,符合免徵地價稅之規定,應以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
之日期為恢復課徵地價稅之日期」。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一 有關交通 (捷運系統) 用地所有權人參與聯合開發,先行提供土地供
大眾捷運系統施工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其恢復課徵地價稅日期重
新認定一案,依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
五四九○一號函暨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府捷五字第○九
一一七五七五三○○號函辦理。
二 依前揭函釋意旨,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無
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另
第九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
期間,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基於聯合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人參與聯
合開發後,係持續提供土地供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施工或營運使用,符
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相關規定之免稅要件,故以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核發
聯合開發大樓使用執照之日期,作為恢復課徵地價稅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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