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府 101 年 5 月 15 日第 1680 次市政會議指示事項第 7 點,
其執行方式之補充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本府 101 年 5 月 15 日第 1680 次市政會議指示事項第 7
點:「為避免工程施工困擾及屢屢追加預算影響外界觀感,對於一定
金額以上之工程,原則應採異質性招標,如未經異質性招標即由最低
標得標案件,請政風機關主動介入調查,以維施工品質。」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所稱「異質採購」,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5 年 5 月 23 日
工程企字第 09500191630 號函示,係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
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
、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有關採購案決標原則之擇定,
應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法第 52 條及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規定核處,採購案擬採異質採購招標者,招標機關應於
規劃採購階段就採購屬性評估其異質性,其評估方式得參採本府採購
標準作業程序附錄 C.3-1、C.3-2 異質採購評估報告格式內容分析
填列,先予敘明。
三、採購案經招標機關評估結果,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機關異質採
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經審查合於標準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
標;其差異情形較大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經評選最有利標廠商後,依該最有利標廠商之報價決標。若評估無異
質性而屬同質採購者,宜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為原則。
四、綜上,請各機關於辦理採購金額達巨額新臺幣 2 億元以上之工程採
購案件時,應就採購案屬性進行異質評估分析,並提出書面報告擇定
合適之決標原則,倘評估採同質最低標方式辦理可達其採購效益者,
應專簽報請本府核准後辦理,以符第 1680 次市政會議指示事項之要
求。另各機關辦理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案件,仍得評估其異質性之結
果,依相關規定擇定適當決標原則。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
各工程處
副 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
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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