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重申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據臺北市議會第 10 屆第 4 次定期大會市長施政報告周○○議員
質詢議題續辦。
二、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採購處理原則及應行注意事項,依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相關函釋,茲彙整說明如次:
(一)產地涉及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辦理。
(二)財物或勞務採購:依工程會 91 年 12 月 6 日研商「機關允許大
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會議紀錄(92 年 1 月 22 日工
程企字第 09200032810 號函),其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
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如次:
1、機關辦理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
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
廠商。
2、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
法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
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3、廠商供應之標的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其原產地之認定,
準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4、目前政府已大幅開放大陸工業產品進口,得標廠商為履行政府採
購契約時,可能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部分產品,未來該部分產品
衍生大陸廠商擬提供售後服務(例如維修、保養等)之問題,除
所涉及大陸地區廠商派員來台從事相關行為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外
,大陸地區廠商如何提供售後服務,以及售後服務對原採購機關
之安全性問題,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預為考量,以為因應。
(三)工程採購:依工程會 95 年 6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08250
號函示: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廠商就其中部分項目採用大陸進口之
產品疑義,尚非屬 92 年 1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032810
號函附處理原則之規範範疇,如招標文件未規定產品之原產地,而
廠商供應進口產品符合進口法令規定者,工程會無意見。
(四)履約管理:
1、依工程會 97 年 1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41660 號函示
:
(1)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標的或後續維修(護)、技術服務涉及機
關機密資料、重要敏感設備而認有安全顧慮時,應考量於招標
文件明定禁止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及派遣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
(2)機關如禁止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或專業技術服務確有困難
時,應訂定相關驗收及作業規範,並納入採購契約條文,例如
:
甲、驗收大陸地區產製品時須通過機關相關安全檢測。
乙、大陸地區人民進入機關提供履約服務或售後服務時,須由機
關派員全程陪同,並避免進入機關機房等重要敏感場所。
丙、得標廠商與來臺提供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應確遵相關驗收、
作業規範與我國法令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及機關保密要
求;廠商違反上揭規定時,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
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並得向廠商追償因此所造成之損
失、額外費用、已付予該大陸地區人民之費用或懲罰性違約
金。
丁、得標廠商與來臺提供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涉及不法情
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辦理工程採購,請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72 條第 1 項等規定,明訂施工廠商應依上開規定訂定
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據以自主檢查,並督促監造單位適時檢驗及
查驗所屬工程使用之材料產地證明,以確保工程品質。(工程會
97 年 1 月 7 日工程管字第 09600517130 號函)
3、有關公共工程是否採認大陸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
乙節,為確保工程材料設備品質,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採用
大陸進口之材料設備,在符合上開貿易許可辦法下,經考量在大
陸試驗之必要性後,就該材料設備得採認上開相互承認辦法之大
陸實驗室認證組織(註:目前僅有 CNAS 一家)認可試驗機構所
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並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以免衍生爭
議。(工程會 95 年 8 月 3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292350 號
函、95 年 12 月 15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457520 號函)
(五)香港或澳門之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
規定。惟該公司如係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
或澳門投資之公司,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政
府採購主管機關有關大陸地區廠商之相關規定。(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 94 年 10 月 20 日陸港字第 0940016095 號函)
三、各機關辦理採購若招標文件或契約規定允許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
或禁止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或專業技術服務確有困難時,應依說
明二(四)訂定相關履約作業規範、及訂定明確驗收標準(如產品須
符合 CNS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相關規定),並納入採購契約條文,
應請加強履約管理,並經驗收合格方得採用,以維採購品質。
四、本案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
system/) 之採購事務 / 採購法令 / 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
逕上網參酌。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
各處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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