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廠商如有延誤履約進度情形,機關應積極督促改善,避
免延誤情形繼續擴大,致使採購效率降低及機關遭受損失,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
說 明:一、鑒於本府所屬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廠商履約進度嚴重落後時,機
關遲未終止契約及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或第
12 款規定辦理,已嚴重影響採購效率,未符公共利益。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考量工程性質及需求參考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
本(下稱範本)訂定契約,其中範本第 11 條第 2 款第 1 目、第
29 條、第 48 條及第 49 條係為廠商進度落後之處理機制,宜明訂
於契約。依範本相關約定,廠商進度落後時,機關之處理機制如下:
(一)履約實際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時,工程司應依範本第 29 條第 1
款,要求乙方加班趕工限期改善或提出趕工計畫。
(二)履約進度落後,巨額工程達 5% 以上,其他工程達 10% 以上者,
工程司應依範本第 29 條第 2 款約定處理,機關並得依範本第
11 條(估驗款之給付)第 2 款第 1 目約定暫不給付估驗款,
以促使廠商趲趕進度。
(三)廠商延誤施工進度情節重大符合範本第 49 條第 1 款第 2 目約
定情形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承說明一,如廠商履約進度嚴
重落後,且未能有效改善,甚至落後情形持續擴大,已符合得終止
契約之要件者,經機關檢討,必要時應採取斷然之措施─終止或解
除契約,避免因採購延宕造成機關實質上損失持續擴大並損及公共
利益。
三、為避免廠商延誤施工進度情節重大致使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依範本第
49 條第 4 款取得之款項尚不足以支應機關之損失之情形,建請各
機關於工程招標時,考量採購案性質及有效控管施工履約進度,可訂
定分段進度(或里程碑)及最後履約期限,如廠商有前述情形時,則
機關除依範本第 49 條第 4 款將尚未返還或給付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差額保證金及估驗計價保留款外,尚得依範本第 48 條第 2 款及
第 3 款(訂定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之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計算逾期罰款,以確保機關權益。
四、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2 款之情事者,應確實依該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併請注意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後段及政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 109 之 1 之附記規定,如以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辦理者,請注意施行細則第 111 條第 1
款之規定),以督促廠商殷實履約,並促進廠商間之良性循環,達成
提昇採購品質之目標。
五、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96 年 12 月 21 日府授工採字第 0963208
3800 號函修訂)已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
v.tw)採購業務資訊網/ 採購事務/ 採購法令/ 本府採購法規/ 招標
文件範本/ 府頒招標文件範本/ 工程項下,請自行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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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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