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應注意其有效期間,未能於
該期間內完成驗收時,應事先要求廠商洽銀行延長有效期,以確保機關權
益,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6 年 9 月 12 日工程
稽字第 09600365650 號函及審計部 96 年 9 月 7 日台審部覆字
第 0960001036 號函辦理。
二、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抽查本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辦理某工程採購,廠商
係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履約保證金,嗣因該廠商財務問題無
法履行契約,經終止契約並依契約規定將尚未返還之履約保證金充作
違約金,惟發生「該校向承商收取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因逾有
效保證期限,致債權無法保全之違失情形」,嚴重影響機關權益。
三、廠商以旨揭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應隨時注意其有效期間,建
議對各式保證金應予列案控管,於期限屆止前一定時間(建議 1 個
月以上),通知廠商展期或以採購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之其它方
式補繳,如廠商未能配合辦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
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府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5 條:
「未依契約約定延長保證金之保證期者,其應延長保證期之保證金。
」規定,則應於有效期內通知原出具銀行撥付,以維機關權益。
四、機關得依工程會函頒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選用其有效期間為「
至招標文件 / 契約規定之期限止」,以避免因疏忽而發生類案缺失
情形,確保機關對廠商之債權。
五、本案缺失情形,本府已納入教育訓練課程,相關資料可至本府採購業
務資訊網(網址:http://pwb.taipei.gov.tw/bid_system/,首頁/
採購事務/訓練研習/政府採購法相關訓練教材 - 編號 20- 態樣
2.11 及解析 2.11) 上網下載,另納編於「政府採購錯誤態樣彙編
」近期將分送各機關參考。
六、副請 教育局本主管權責加強督導所屬學校,以避免類此異常情形,
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並將留意各機關辦理案件,加強辦理稽核監督。
正 本: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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