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臺南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4、5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臨時性工程係指無涉及道路挖掘之各項工程,因定點施工而須
佔用道路,如房屋修繕、招牌吊掛、樹木修剪、公益活動帳篷架設等
工程。
二、因臨時性工程須使用本縣轄內縣道時,請向本府(工務處)提出申請
許可。
三、因臨時性工程須使用本縣各鄉(鎮、市)轄內鄉道、市區道路時,請
向該管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許可。
四、申請受理機關得基於公益之理由,不許可道路申請使用或撤銷道路使
用許可。
五、實施日期:自 98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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