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政府公報 98 年第 10 期 15-16 頁
無涉及道路挖掘之各項臨時性工程,使用臺南縣各鄉(鎮、市)轄內鄉道 、市區道路之申請及許可作業,由臺南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項。 依 據:臺南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4、5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臨時性工程係指無涉及道路挖掘之各項工程,因定點施工而須 佔用道路,如房屋修繕、招牌吊掛、樹木修剪、公益活動帳篷架設等 工程。 二、臨時性工程使用本縣各鄉(鎮、市)轄內鄉道、市區道路之申請及許 可作業,本府以委辦事項,委託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三、實施日期:自 98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