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府機關辦理政府採購,廠商投標時所提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
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臺灣票據交換所 94 年 7 月 26 日台票總字第 0940006538 號函
及臺灣票據交換所 94 年 7 月 27 日台票總字第 0940006761 號函
辦理。
二、臺灣票據交換所為確保查覆資料之有效性,已訂定「票據交換所受理
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規範票信查詢作業程序,並報經中央銀行業
務局 92.07.14 台央業字第 0920035225 號函核備在案。依該須知規
定,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
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三、本府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投標廠商提供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若由
上述受理查詢金融單位出具,應加蓋各查覆金融機構戳記及經辦員蓋
章始為有效。
四、本府 94.5.5 日函頒工程補充投標須知及財物補充投標須知和勞務補
充投標須知之參、─一、─ (二) ─1─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
覆單位蓋章者無效」,請配合更正為「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
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五、機關應於補充投標須知及公告附加說明欄將「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
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者
,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加入,以杜絕廠商疏忽引起之爭議,增進
採購效率。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第一科、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第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臺
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資訊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材
料試驗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事務小組、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
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含附件,相關文號 94.7.8.工程企字第
09400246750 號函) 、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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