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
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工程會八十九年五
月三日 (八九) 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一○一七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影
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七月六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
二三三一八號令辦理。
二 本府九十年三月六日府工三字第九○○○七三一四○一號函頒「臺北
市政府公共工程用地取得召開協議會議與價購作業規定」同時停止適
用。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二三三一八號
全文內容: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八九) 工程企字第八九○
一一○一七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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