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花蓮縣政府振興原住民產業經濟補助要點」乙份,請 查照。
正 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副 本:本府行政室(刊登公報)、本府原住民行政局
附 件:花蓮縣政府振興原住民產業經濟補助要點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振興原住民產業經濟活動,增進原住
民產業經營效能及部落經濟之發展,提昇原住民所得及產業競爭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本縣經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工藝坊。
(三)本縣經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民間團體。
三、補助範圍:
(一)原住民農、林、漁、牧、獵、觀光暨其他產業經濟活動(含工、商
、服務、餐飲、交通運輸、資訊、勞務、金融業等)。
(二)原住民產業經濟及文化產業活動等。
(三)營業或管理所需電腦資訊設備(以下簡稱資訊設備;不含耗材)。
(四)營業生產主要設備(以下簡稱主要設備;不含耗材)。
(五)委託辦理相關原住民產業經濟研討(習)會、企業經營觀摩及跨業
交流會等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單一活動或對象之同一年度內之補助標準如下。但資訊設備及主要
設備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1.原住民農、林、漁、牧、獵、觀光暨其他產業經濟活動,最高新
臺幣以十萬元為限。
2.原住民產業經濟及文化產業活動,最高新臺幣以五萬元為限。
3.資訊設備新臺幣以三萬元為限。
4.主要設備新臺幣以五萬元為限。
5.委託舉辦相關原住民產業經濟研討(習)會、企業經營觀摩及跨
業交流會等活動新臺幣以五萬元為限。
6.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者,不適
用前目之規定。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案件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前款總經費者
,本府得依結算之經費,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
(一)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以郵戳為憑)備齊下列文件向本
府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計畫書(格式自定,惟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時間、地點、活動
內容、實施步驟與方法、經費預算及分攤、預期效益等項)。
3.本要點第二點第(二)、(三)款之補助對象應另檢具經登記立
案之證明文件。
(二)補助資訊設備及主要設備應檢附下列證件:
1.申請書【如附件二】
2.負責人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社團成員有
百分之八十以上具原住民身份之證明。
3.第二點第(二)、(三)款之補助對象應另檢具經登記立案之證
明文件。
(三)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府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證件書表準備者,
一次通知補正。
六、經費請款及核銷程序: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經核定補助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並檢具納入年度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二)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未能執行者,應即函報本
府核備或註銷。
(三)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
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封面)【如附件三】。
(四)受補助單位應填具領款收據,報本府撥款;並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
後一個月內,檢齊經費支出明細表及相關資料報本府核備;如屬全
額補助者,應編具會計計畫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報本
府核備。如同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附件四】。
(五)廣告費暨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六)補助款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負責,並於原始憑證送本府時
,一併附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七)受補助經費於補助經費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
繳回。
七、輔導與獎勵:
(一)本府對於核定補助單位應予協助並輔導,並得派員實地查證執行情
形及進度【查證紀錄如附件五】。
(二)本府對於辦理績優單位得酌予適當之獎勵,辦理績效不彰或未依補
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機關(團體或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八、附則:
(一)受補助機關(構)之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名「花蓮縣政府
補助」字樣。
(二)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實
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