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任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按摩業管理之事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一日起實施。
依 據:一 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二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本府原辦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五條及相關法規中
關於從事按摩資格之認定、按摩業之管理、輔導及相關行政處罰之有
關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委任本府勞工局辦
理,請民眾自該日起逕行前往該機關所在地洽辦。
二 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三科,臺北市市府路
一號北區五樓,○二-二七二八七○二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