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 107 年度本縣委託辦理收容街犬貓之 11 家動物醫院(公告事項三
),以落實動物保護法規定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依 據: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實施日期:自即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執行方法
(一)本縣街犬貓收容係委由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依排程會同陳情民眾確
認後進行捕捉(其他單位應先經動植物防疫所同意後,方能進行犬
貓捕捉收容公告),捕捉後街犬貓由清潔隊載運至指定動物醫院進
行晶片掃描及據實填寫該犬貓基本資料(捕捉日期、地點、品種、
年齡、體型大小、毛色、性別等)。
(二)捕捉之街犬經動物醫院點收及核對無誤後,應以晶片判讀器掃描有
無植入晶片或犬頸牌以供協助辨識判定街犬貓之身分。
(三)有飼主犬貓應通知飼主領回,並依據「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
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 7 條規定向飼主收取飼養管
理費,如飼主拒領回或拒繳管理費用將以棄養動物論,依動物保護
法第 29 條第 1 款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無飼主之街犬貓由動植物防疫所公告供民眾認(領)養,屆期無人
認(領)養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
(五)民眾認養之街犬貓一律施行絕育、寵物登記及狂犬病疫苗注射後方
能帶回,相關費用認養民眾皆免負擔,由動物醫院(診所)檢據向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領取。
三、本縣簽約代收容動物醫院名冊如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