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47 期 23 頁
公告臺北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主 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本府將下列法規規定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交通局,以該局名義執 行之: (一)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九 條。 (二)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三) 旅館業管理規則。 (四) 民宿管理辦法。 (五) 旅行業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