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避免得標廠商因專業承攬能力不足,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機關辦理特
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
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
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
標準」第 5 條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
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第 6 條規定:
「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一、興建構造物,地面
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
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第 8 條規定:「
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一、工程採購,為新台幣
二億元。……」;第 13 條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
,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
之情形」。是以,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請依上開規定妥
適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由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廠商參與投標
,以避免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
二、經調閱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及標案管理系統資料庫,各機關於 98 年
至 101 年辦理橋梁工程符合巨額或特殊採購條件者共計 79 案,其
中依前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訂定特定資格者計 37 案,比率約 46.8%
,另執行過程中關於工程品質與進度差異情形,統計分析如下:
(一)訂定特定資格與未訂定特定資格者,其工程查核成績甲等以上比率
分別為 83.3 %及 51.6 %,差異達 31.7%。
(二)訂定特定資格與未訂定特定資格者,其因廠商承攬能力不足,影響
工程進度之比率分別為 21.6 %及 35.7 %,差異達 14.1%。
(三)未訂定特定資格者,有 3 件工程因承攬廠商能力不足等因素,導
致工程終止契約,需重新辦理發包作業。
(四)綜上,特殊或巨額採購未妥適訂定特定資格,確實造成工程品質與
進度之明顯差異。
三、爰此,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應考量投標廠商承攬能力,
如因未妥適訂定特定資格,致無履約能力廠商得標而影響工程品質及
進度者,得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追究相關人
員疏失責任,包括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之相關規定處置。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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