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避免營造業缺工影響公共建設之推動,並促進公共工程人力資源有效利
用,各機關應確認所屬辦理公共工程之缺工情形,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
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小組 95 年度第 9 次委員會議結論暨本會
95 年 11 月 21 日公共工程缺工專案檢討會議結論辦理。
二、各機關辦理之在建公共工程有缺工情形者,請工程主辦機關確認需求
時間,核實檢算所缺工種及人數,並檢附工作地區、技術標準、薪資
及生活條件等相關資料,通知勞委會辦理就業訓練及勞工媒合事宜。
三、勞委會訪查缺工公共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務必會同出席,並請承攬
廠商負責人及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派員參加。
四、承攬廠商如因缺工問題需提出工期展延者,除依契約規定辦理外,應
先釐清是否仍有經勞委會受訓合格之本國勞工未受雇,如承攬廠商無
理由不用或消極抵抗使用本國勞工,並以進用外勞為目的時,主辦機
關應對工期展延、申請進用外勞等嚴格控管。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技術處、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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